锅炉标准| 解读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发表时间:2019/03/23 17:21:24


粗略】解读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作者 | 幻影

作者是【环评互联网】特约作者,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

3月14日,经过两次征求意见的广东省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765-2019)发布了。在这份新的标准中,有很多内容亮点需要进一步理解和解读。

本文主要对比锅炉国家排放标准和广东省地标之间的差别,并对其中另外的问题做一探讨。

一、现有锅炉执行的排放限值问题

污染物项目

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燃煤锅炉

燃油锅炉

燃气锅炉

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

颗粒物

30(1)

50

30

20

20

烟囱或烟道

二氧化硫

200(1)

300

100(1)

200

50

35(1)

50

氮氧化物

200(1)

300

200(1)

250

150(1)

200

150(1)

200

一氧化碳

-

-

-

200

汞及其化合物

0.05

-

-

-

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级)

1

烟囱排放口

注:(1)位于珠三角地区9个城市的锅炉执行该限值。

以上为该标准规定的现有锅炉执行的排放限值。经对比,非珠三角区域现有锅炉的排放限值则略松一些;而珠三角区域现有锅炉执行的排放限值,与国标锅炉标准中的特别排放限值是一样的。如下表:

污染物项目

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燃煤锅炉

燃油锅炉

燃气锅炉

颗粒物

30

30

20

烟囱或烟道

二氧化硫

200

100

50

氮氧化物

200

200

150

汞及其化合物

0.05

-

-

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级)

1

烟囱排放口

GB 13271-2014中规定的特别排放限值)

珠三角地区的现有燃煤锅炉,根据《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2013年 第14号)已执行相应的特别排放限值。且近年来各地都大力推行锅炉整治,小锅炉基本都淘汰了,而新建燃煤锅炉几乎是不可能的。

所以对于珠三角地区,35蒸吨以上锅炉更值得关注(后文叙述)。而珠三角地区的燃油、燃气锅炉,则要视情况决定是否要改造,即现有锅炉是否能满足新标准中的新建锅炉排放限值(2020年7月1日起执行)。

对于非珠三角区域,则需要全面的提标改造,过渡期为1年时间。

二、广东省锅炉新地标的特点

(一)排放限值全面收严。

下表为锅炉国标和广东省地标新建锅炉限值比较。

标准

污染物项目

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燃煤锅炉

燃油锅炉

燃气锅炉

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

 

DB 44/765-2019

颗粒物

30

20

20

20

烟囱或烟道

二氧化硫

200

100

50

35

氮氧化物

200

200

150

150

一氧化碳

——

——

——

200

汞及其化合物

0.05

——

——

——

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级)

≤1

烟囱排放口

GB 13271-2014

颗粒物

50

30

20

——

烟囱或烟道

二氧化硫

300

200

50

——

氮氧化物

300

250

200

——

一氧化碳

——

——

——

——

汞及其化合物

0.05

——

——

——

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级)

≤1

烟囱排放口

可以看到,本次新修订的广东省锅炉地标排放限值全面收严,广东省新建锅炉基本可以不用考虑锅炉国标。虽然从法律上来看,新标实施之日前,广东省新建锅炉可以继续执行国标,但是建设后短期内即将提标改造,新建锅炉应该按照广东省地标的要求建设。

(二)不再区分珠三角或非珠三角区域

按照环境部划分的重点防控区域,粤东西北不属于该区域,执行的标准相对宽松,与广东省的大气污染防控目标差距较大,不利于大气污染联防联治和环境空气质量的整体改善。实际上,广东省已于2018年8月在全省范围内的钢铁、石化、水泥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2018年11月化工、有色行业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征求意见,执行范围也是全省。

根据广东省委省政府《广东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到2020年,全省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92.5%,PM2.5控制在33微克/立方米以下,各地级以上市空气质量达到国家二级标准(PM2.5低于35微克/立方米),加快实现空气质量改善第二阶段目标(世界卫生组织第二阶段标准PM2.5低于25微克/立方米)。

在如此严峻的大气污染防治形势面前,不再区分珠三角与非珠三角,也是为了更好地进行联防联控,保证按时达到目标。

(三)等同于全省范围执行“特别排放限值”

广东省锅炉地标新建的标准,除燃油锅炉颗粒物严于国标特别排放限值外,其余指标和现行锅炉国标的特别排放限值一致。这等同于广东省锅炉在全省范围内执行特别排放限值(GB 13271-2014)。这比由省政府公告执行特别排放限值来的更直接,更简单。

(四)35蒸吨以上锅炉问题

按照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未实行清洁能源改造的35t/h及以上燃煤锅炉执行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实际上,表3的特别排放限值,就是“超低排放”的限值。按照广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等方案的要求,2020年年底前,佛山、惠州等市完成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而35蒸吨以上锅炉则要超低排放改造。

(五)有权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部门

按照以往的各文件规定,有权规定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部门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环境部,而本次广东省国标则规定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可以。对于35蒸吨以上锅炉的超低排放,则做了时间上的强制要求。可以说,该标准赋予了地级市人民政府很大的权力。

新标准已发布,1年的提标改造时间不算很短,提标改造需要日上日程。关于本标准实施达标可行性即经济效益分析,建议参阅标准征求意见稿的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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